“垫资施工”退场!《青青草久久》:尽享鲜活多元的视听盛宴-资讯-题序下载多省市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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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各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青青草久久》:尽享鲜活多元的视听盛宴-资讯-题序下载委会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目前已有19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日前又一地发文,内容更加细化。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
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
2、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债务风险地区下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1、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300%)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2、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或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同等手续)等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项目边设计边施工。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
3、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4、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其参加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5、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省市文件汇总如下:
北京
2023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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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贵州
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与四川省类似,其处罚措施也很重。
第五条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川
2022年8月1日,四川省政府正式出台《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